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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已解决] 恳请各位斑竹大人过来给小弟一个解释,你们王小四凭什么把我的帖子下沉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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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29 08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332848709 于 2012-10-29 08:39 编辑

RT昨晚切尔西输了,我发帖子说明了我对2张红牌和越位球的看法,以及我表明周中再战曼联要去一雪耻的看法,唯一一句脏话是“狗日的裁判”,如果说 QQ截图20121029082324.png 我的帖子发的不是地方,那么我可以理解版主的做法,辛苦斑竹了,不过我记得当年有个曼联球迷在论坛12专区发帖说曼联8球血洗阿森纳云云,我想各位还是历历在目的,我就是看当时他在游戏区发帖,所以我判断应该可以在此处发帖,而且当时那个贴底下评论和留言远超过我今天凌晨的帖子,当时LZ的言语之狂妄我可是没有效仿的。 QQ截图20121029082306.png 不说那些,我想问问这位王小四,我的帖子被转移到你的专区不对么?先是给我封了,后来改为下沉,怎么,你们还限制言论自由了不成?如果是我当时的帖子言论过激,恶意骂人,那你把我的账号关闭几天或作者永久封了我都无话可说,但凭什么下沉?当年对曼联球迷的那个帖子也是这么做的么?
发这个帖子不为别的,讨个公道,只要求王小四童鞋出来道个歉,他要是不道歉就跪求把我的号封了,裁判吹了至少就得做出判罚,要么你误判,要么我犯规,我犯规我恳请红牌下场,你误判也蛮烦你出来说句抱歉
发表于 2012-10-29 08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不同意你的观点,但我支持你说话的权利!哦哈year!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10-29 09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 2# zezeking


   观点不同意可以大家出来讨论,不说脏话不过激就好,但像王小四这样直接给我这么个处理我真想问问他咋想的
发表于 2012-10-29 09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看到你的原帖,不好说,但是楼主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要坚决捍卫
发表于 2012-10-29 09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支持你说话的权利
发表于 2012-10-29 09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你一下   好贴! 要言论自由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10-29 11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版主们别光说什么我发的地方不对,你们敢不敢把相关人找出来负责以下?别跟GCD一样推卸责任好吧
发表于 2012-10-29 12:31 | 显示全部楼层
http://www.playgm.cn/viewthread.php?tid=639787&highlight

那个帖子我有点印象 其中也有我的回帖
内容我也再看了一遍 没啥大问题呀 想不通{:em41:}
听听大法官怎么说
发表于 2012-10-29 12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坐等大法官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10-29 12:54 | 显示全部楼层
再次自己顶自己,不给我个答复,我还会再发帖质疑
发表于 2012-10-29 12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大法官不是曼联球迷就是曼联球迷,就这么简单{:em02:}
发表于 2012-10-29 13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:ljh031)曼狗
发表于 2012-10-29 13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看了下链接 严格来说 LZ有过激词语 易引起版友间的矛盾 所以此操作无甚不妥.

LZ没有被扣分 警告 关小黑屋,有权利继续发贴~~
发表于 2012-10-29 13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zt712 于 2012-10-29 13:57 编辑

LS所言既是,论坛版主在处理帖子时会考虑帖子内容是否容易激起矛盾冲突(虽然暂时还没出现),当发现帖子容易激发起冲突和矛盾时会选择把该帖子关闭,但这并不是说贴主本身的发言有违反论坛管理的内容,因此也不会对贴主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处罚。

我们欢迎理智热情激烈的辩论,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,请大家理解!
发表于 2012-10-29 14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13楼14楼两位版主已给出意见,楼主是否还要求自我封号?
头像被屏蔽
发表于 2012-10-29 14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10-29 15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 15# 帅得惊动党


   那麻烦问一下,当年那个曼联球迷在曼联8球横扫阿森纳时发的帖子可有我过激?你们是如何处理的,请你们一视同仁,也别让人说闲话,至于说我过激,劳烦指出我原帖哪句话过激了?
发表于 2012-10-29 16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曼联屠阿森纳那会已有人被禁,被删,当然,有可能不是你所引之贴中出现之言语,但未处理并不代表对这样行为的放任,也不代表后续可以效仿。球吧版主只针对你的原帖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骂战而关闭讨论,进而下沉,这合乎版规。

另外,以自封来要挟一个非盈利性的论坛实在不是明智之举。
发表于 2012-10-29 20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法官已判完,没必要再争论了,无论你在什么地方,都需要适应接受这个地方的规矩,无规矩不成方圆,自封什么的完全没有必要的,LZ有点太较真了。。
发表于 2012-10-29 20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LZ自封非要挟,而是气不过。大家都好好体谅下,没必要问“要不要自封”。13楼14楼两位版主说理,挺不错。15楼的发言,容易激发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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